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修订)(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第四条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五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