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区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单位、集体、乡镇、民营及其它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下同)适用于本细则。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进行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追踪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要履行条例所规定的义务。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依靠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