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公共服务事项)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别(一)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二)类别: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二、办理依据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三、受理及审批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残联按照管理范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审核。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