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制定本细则。一、本细则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二、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向设区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明确具体业务类别以及对应的仪器设备、鉴定人,同时做好评审准备工作。三、设区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真实性、完整性,决定是否受理。经初审,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通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