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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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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