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齐齐哈尔市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试点)工作内容与技术要求 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 刘哲人 二0一五年七月,目 录,一、试点工作简介二、核定的主要污染物三、核定的主要对象四、核定的权限五、核定的工作流程与要求六、初始排污权的发放形式与要求七、工作要求,一、试点工作简介,(一)目的 更好的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中的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推动环境管理、环境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省,乃至我国全面开展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积累经验。 让全社会认识到:环境容量是有限的,追求粗放式经济总量是不可持久的,实现合
2、法排污。 (二)对参加人员的基本要求 对县(市)、区环保局领导的基本要求: 掌握实施进度、核定方法,做到组织到位。 对县(市)、区核定人员的基本要求: 掌握核定方法、填报要求, 做到审核到位。 对排污单位填报人员的基本要求: 掌握填报要求、上报时间,做到填报到位。,(三)组织机构与职责,(四)初始排污权核定试点工作的阶段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污权申报与核定阶段 (6月11日8月30日) 完成全市符合本次核定要求的排污单位的申报与核定 第二阶段:排污权分配与交易平台建设阶段(9月1日11月末) 排污权分配完成以下三个方面的分配: (1)分配到企业 (2)分配到县(市)区的总量与预留量 确
3、定各县(市)区大气污染物的分配量与预留量 确定各河流水污染物的分配量与预留量 (3)确定市的总量与市级预留量 第三阶段:交易阶段(年底完成两笔交易),二、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本次核定以下4项污染物。其中: 大气污染物两项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水污染物两项 化学需氧量 氨氮,三、核定的主要对象,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验收的排污单位。 2.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3.列入市级以上污染源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 4.列入市环境统计的排污单位。,下列情形的排污单位不在此次初始排污权核定范围之内: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设施; 2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但尚未建成投产或已建成但未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生产设施; 3.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应关停或淘汰的生产设施,排污单位逾期未关停淘汰的; 4.已经履行关停淘汰落后产能手续的现有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四、核定的权限,市初始排污权分配组负责市控、省控、国控重点源排污单位的核定。 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核定(市核定范围除外)。,五、核定的工作流程与要求,(一)核定的工作流程:,(二)申报 申报阶段与形式: 第一阶段:书面申报。向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材料。 第二阶段:网上申报。待交易平台建设后,排污单位再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5、 1.属县(市)、区级环境保护局管理的排污单位向县(市)、区级环境保护局申请初始排污权;属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排污单位,直接向市初始排污权分配组申请初始排污权。 2.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若分属不同行政区域,应分别向生产设施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初审 市管排污单位,由市初始排污权分配组直接审核。 县(市)区管排污单位,由县(市)区环保局提出预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初始排污权分配组确认。 审核原则 1.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单位,以该文件为依据核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并按照国家、省级出台的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以校核。 2.没有环境影响评价
6、文件,但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国家、省级出台的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 3.排污单位暂时停产,应按规定核定其初始排污权; 4.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时,要根据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省级出台的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排污设施逐一核定。,(四)公示 市初始排污权分配办公室负责全市初始排污权初审结果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10天。 异议的处理: 公示期间,排污单位提出异议,负责核定的部门组织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 如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负责核定初始排污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
7、具核定意见(附件4),排污单位可根据核定意见申领或变更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五)预审与核定 属于县区级核定的,由县区环保部门提出预审核意见后,报“市排污权核定组”确认后,由县(市)区环保局核定。 属于市级核定的,由”市排污权核定组”直接核定; (六) 汇总 县(市)、区环保局应在8月30日前将负责核定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结果上报”市排污权核定组” ,”市排污权核定组”负责全市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结果汇总。,六、初始排污权的发放形式与要求,发放形式: 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经审定确认后,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发放。 发放要求: 1.已经领取过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
8、本次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不一致的,以本次核定结果为准,排污单位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变更。 2.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本次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时,各级环境保护局应要求排污单位限期达标。限期治理期间,为其核发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七、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初始排污权核定是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和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关系到排污单位生存和发展。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确保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取得成效。 (二)做好宣传引导。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宣传力度,公开核定要求和核定方法,公示核定结果,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排污单位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申报工作。 (三)严格审核把关。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重点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申报工作的技术指导,认真组织审核,确保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准确、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