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第一章 商标法概述,第一节 商标基本概述,一、商标含义:,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用以标明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的可视性标志,由图形、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二、商标的特征:,1.商标的标志对象包括有形实物商品和无形商业服务。无商品价值的产品或服务不适用商标;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徽记、名称,不属于商标范围;政党、国家、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徽记、名称,不属于商标范围;其他如希望工程标记、环保标记和SOS标记等公益性标记,也不属于商标范围。,2.商标的核心作用在于区别。3.商标是商品的特殊标记。厂商名称、产
2、地标记、质量标记(如ISO9002、9001质量认证体系,它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同类商品名称标记,外观设计等。,三、商标的作用,区别商品的来源、引导购买商品; 具有商品质量的保证作用; 是商品宣传的重要媒体; 促进国际商品贸易。,第二节 商标的分类,一、根据商标标识或商标构成要素划分,1、文字商标 2、图形商标 3. 组合商标。 4. 立体商标。,二、按商标的使用对象划分,依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不同,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商品的国际分类为34个大类。服务为8个类,适用于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通讯;运输与贮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杂项服务。 服务商标就是用于服务项目上的商
3、标。特征的行业标记不同于服务商标。作用是使不同行业之间相区别 。 虽然商品商标可以用在服务上,如果没有在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获准注册,就会失去保护经营服务项目的权利。,三、按商标使用者划分,1. 制造商标。2. 销售商标。为了表示商品由谁经营而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 用的商标,这种商标又如我国出口的“龙”牌茶叶商标。如979年美国零销商西尔斯公司。3.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使用人具有身份性,集体商标禁止转让;如南京熊猫电子集团成员使用的“熊猫”商标,“三九”商标。,四、按商标使用目的划分,按使用目的不
4、同,把商标划分为总商标和产品分商标。 总商标是企业将其所生产或经营的所有商品都用的商标。比如:“同仁堂”是总商标,而“李时珍”、”旭日”、”京药”、“山花”等则为产品分商标。,五、按照商标使用动机划分,商标分为证明商标和防御商标。 1.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的,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该种商品或服务之上,用于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的特点:其作用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达到特定标准,它不具有一般商标区别来源的功能,因而不具有专有性。,2. 联合商标。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两个以
5、上的近似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3. 防御商标。指驰名商标或公众熟知的商标的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六、按商标信誉划分,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对于驰名商标的理解,有几点值得注意:1.该商标必须在中国驰名,享有盛誉,不论商标在外国知名度如何。2.所谓“相关公众”,是指商标使用的商品所涉及的特定领域的使用者,并非指一般大众或所有的消费者,俗称“业内人士”。,第三节 商标权概述,一、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二、商
6、标权的内容, 独占使用权 禁止权 转让权 许可使用权,三、商标权的特征,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第四节 商标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一、商标与商品名称是什么关系,商标与商品名称既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商标只有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与商品名称同时使用,才能使消费者区别该商品的来源。商品名称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可以独立使用。商标是专用的、独占的,而商品名称(除特有名称外)通常是公用的。,二、商标与商品包装、装璜的关系,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商品包装装璜的一部份,二者同时使用于商品包装上。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璜是为了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
7、人以美的感受。商标是由商标法来调整;而装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改动;而装璜可任意变换设计样式。,三、商标与外观设计的关系,二者都是工业产权,均给人以视觉效果。但商标只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不是商品的存在形式;而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商品存在的形式。商标是遵循商标法进行保护的;而工业品外观设计是遵循专利法进行保护的。,四、商标与企业名称有什么区别,(l)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商标仅区别不同的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
8、。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5)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6)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7)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五、商标
9、与商号有什么区别,(1)商标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产品的,商号则是区别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同企业的;(2)商号均由文字构成,但商标既可由文字,也可以由图形或其组合构成;(3)商号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一部份,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商号作为商标使用时,必须依据商标法该准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4)商标依照商标法注册、登记、使用和受保护;而商号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5)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而商号的专用权仅在其注册的某一地区内有效。,第二章 商标法制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西方国家商标法制的历史沿革,一、近代商标法制,19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时代,商标的专门保护受到
10、西方各国的普遍重视。法国1803年关于工厂、制造商和作坊的法律是最早的保护商标的单行法规。1804年拿破仑法典首次规定商标作为无形财产与其它财产权一样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开创了近代商标法制的先河。1857年法国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确立了商标注册制度,这是最早的成文商标法典。,二、现代商标法制,现代商标法制的开端以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标志。其后,陆续缔结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1957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尼斯协定、1966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的里斯本协定、1973年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
11、协定。,第二节 我国商标法制的历史沿革,一、建国以前的商标法制,中国第一部商标法是光绪30年即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但公布后未予执行即被废止。1923年,北洋政府颂布了商标法、商标法施行细则,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方面的内容,但又因北洋政府的垮台而失效。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商标法及商标法施行细则,并于次年1月1日起实行。,二、建国以后的商标法制,政务院于1950年8月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务院废止了上述两个文件,于1963年4月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体现了当时计划经济的要求。 1978年9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
12、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商标局,1979年11月1日商标局开始办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最新的商标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 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一、商标注册的概念及法律效力,依法定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驰名商标不以注册为保护条件。,二、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是相对强制注册而言的,即商标使用人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随其自愿,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注册就使用。强制注册是指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否则,不得使用。我国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
13、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现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种。,(二)统一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负责国内外商标的注册申请及有关的审核、转让等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受理商标注册。,(三)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
14、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第二节 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一、积极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生产、制造、加工、 选或经销业务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主体。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 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不得申请注册。,二、消极条件,(一)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 1. 与我国国家尊严和他国以及国际组织权益相关的规定; 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意义,一、注册商标对企业的意义,商标法
15、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所以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企业经营者若想稳定地、有保障地使用某个商标最好将其注册。,二、注册商标对消费者的意义,由于商标注册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具有稳定性,相对来说生产经营者比较注意产品质量,而且可以通过查询资料核实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而核实未注册商标企业的情况就不那么容易了。因此消费者购买注册商标商品权益保障性稍大一些。当然识别商标质量仅仅从商标注册与否是不够的,还要审查其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消费者识别商标是否已注册主要是看商标旁
16、边有无注册标记。,第四章商标权的取得,第一节 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一、申请在先原则,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时,准予先申请人的注册,驳回后申请人的申请。对于无法确定先申请人的,采用在先使用原则。无法确定使用在先人的,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抽签决定,或由商标局裁定。,二、优先权原则,根据巴黎公约的条款,我国商标法对优先权作了如下规定:1. 外国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的原则,
17、享有优先权。2. 本国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一、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书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二、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2.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3.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混同,是否与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混同。4.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
18、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常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及公告,1. 初步审定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认为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核准注册的程序。初步审定的商标要在商标公告上公布。2. 商标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日起3个月内,任 何人可以提出异议。,四、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与复审,(一)驳回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商标申请不符合商标法授权条件的,应驳回申请,作出商标驳核通知书,不予公告。驳回情形有两种:1、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的规定,商标不具有可识别性,如同他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19、 ;2、违反商标法有关商标应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规定,商标属禁用标志。,被驳回的商标申请的救济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复审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和不予公告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商标复审委员会请求予以复议审查。,五、商标异议的复审,(一)商标异议的条件 :(1)异议的主体不限于利害关系人,可以是如何自然人。(2)异议的理由只要符合商标法不得授权的任何一种情况,即可导致异议成立。(3)异议期限在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4
20、)商标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二)异议裁定的复审。 商标局对异议作出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六、核准注册,从公告之日起3个月,无异议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专有权从初步审定公告 3 个月期满之日起算。,别人抢注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可否撤销其注册?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21、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第五章 商标的转让与许可,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转让的条件:1.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2.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应当一同转让,不能分割。3.转让之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取得其同意,并不得因转让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4.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5.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还须提供主管机关的许可生产的证明。,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一、许可的种类1. 独占使用许可2. 排他使用许可3. 普通使用许可,二、使用许可合同1. 备案: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2、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2. 被许可人义务:(1)必须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产地;(2)必须保证与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一致。,3. 许可人义务:(1)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经 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2) 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注册 商标。(3)监督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的质量。,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无效,主要是针对商标法第41条的三个条款而言: 一、 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的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撤销(违反禁、限条款)1.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2.任何个人、单位均可以提出撤销请求;3.撤销的请求不受时间限制;4. 撤销的请求应
23、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二、违反第13、15、16、31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撤销(损害他人合法注册权利),由合法商标所以人或利害关系人于侵权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上述权利不受5年的限制。 三、 商标争议:对一、二条情形以外的,由在先注册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如果在先注册人已经提出过异议而被驳回的,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商标争议的裁定。,(一)提起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1.争议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的利害关系人。 2.注册商标争议的对象是他人注册的商标,其理由是损害争议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第一,已经注
24、册的商标,就相同或相近似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第二,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第三,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除外。 第四,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争议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第五,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3、争议的法定期限为自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 4、受理机关为商标评审委
25、员会。,(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程序,1、争议人作为申请人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说明争议理由。2、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要求被争议人限期提出书面答辩,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理由后,依商标法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原则作出裁定。3、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的,维持被争议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为终局裁定;争议理由成立的,由商标局办理撤销被争议商标的手续,予以公告。,四、商标注册的撤销程序,(一)注册商标撤销程序 与商标争议程序的不同1、 理由不同。请求撤销商标注册的理由是商标无显著特征和注册行为妨碍公共秩序,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标志规定;欠缺显著特
26、征 ;商标争议的理由是损害争议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2.主体不同。提出商标注册无效程序的主体是社会公众,不限于在先注册人。无效请求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商标局也可主动依职权发生商标无效撤销程序,而注册商标争议只能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注册人申请受理。 3.期限限制不同。发生注册商标无效程序无法定期限限制, 商标争议 限于商标注册日起5年内。,(二)商标注册撤销的裁定程序,1、 申请人发生上述程序时,应依法定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2、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
27、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 被撤销的商标视为自始无效,商标专用权自注册之日起不存在。撤销决定对执法机关已执行的处理决定或判决,不具有追溯力。但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要求赔偿。,五、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
28、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六、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
29、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六章商标的法律保护,第一节 商标侵权的常见情形,(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如(a)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b)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
30、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第二节 商标侵权的认定,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由于商标侵权行为是对无形知识产权的损害,因此具有不同特殊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首先,行为的性质必须具有违法性,如属合法授权他人使用或委托他人印制注册商标的,则不构成侵权行为。 其次,行为必须侵害了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因而擅自使用尚未注册或虽注册但已过保护期未申请续展的商标,不存在侵权问题。,第三,商标侵权应以商标权范围界定,即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为基础,而不以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及是否在商标中注明注册
31、标记为准。 (二)商标侵权行为不以实际造成损害为前提。(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有下列情形: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所谓近似商标应以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准。(二)经销侵权产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2、,(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该种侵权行为又称反向假冒 。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销售明知或应知是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第三节 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 (一)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包括: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 根据商标法第56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
33、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二)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成注册商标识的工具。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对侵犯商标权的赔偿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刑事责任 适用于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
34、重构成犯罪的情况。根据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包括下列犯罪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一)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注意的问题处理侵权案件时应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措施:发布临时禁令和裁定财产保全。商标法第57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
35、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2.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二)其他的救济方式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第七章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较长时间,具有良好信誉,为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特征:1、经过一定期限的公开使用,并为公众所认识和接受,但不要求是注册商标。2、所代表的商品是优质产品,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二、驰名商标的认定认定机构是商标局,驰名商标的认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36、公众知晓的程度和信誉;国内外同行的评价;使用区域和范围;使用的时间;连续使用商标的年限;广告宣传费用、覆盖地域和同行业中的比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注册和使用的情况;商标所有人自我保护的意识的强弱。,第二节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一、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概况 我国1984年正式批准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原(93年第一次修正)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2001年10月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以后,才被写进商标法。 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域名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可以对
37、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 。,二、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规定,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38、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4、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第八章商标法修改概述,一、商标法制订修订时间,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施行(共8章43条) 1993年7月1日:商标法第一次修订(共8章43条,增加服务商标) 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第二次修订(共8章64条,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协调),二、2001年商标法修改主要原因,一、现行法律遗留问题更为突出。二
39、、2001年修订虽增加了世贸组织的规定和要求,但并未与中国特色的商标法律制度充分衔接。三、商标侵权假冒问题仍很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四、商标确权程序与我国商标申请量的大幅度跃升不相适应,需要调整和简化。五、我国对外经济快速发展,需修改与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不一致的内容,以尽早加入该条约。,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商标注册周期太长商标确权程序重叠复杂商标注册、管理程序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商标权保护力度不够,缺乏法律震慑力与商标法国际条约部分要求不相吻合,四、第三次商标法修改目标,一、缩短审查周期二、简化确权程序三、加大保护力度四、提供更好服务五、与商标法新加坡条约衔接六、适
40、应近期和未来较长一段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五、商标法主要修改意向,(一)缩短注册周期1、取消新申请阶段商标局对新申请商标相对理由 的审查2、限定异议主体和异议理由,延长异议期3、一次公告注册4、规定审查时限:12个月国际申请: 马德里协定 12个月 马德里议定书 18个月,(二)简化行政确权程序,1、减少审级2、明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 诉讼地位:行政诉讼;民事诉讼3、能否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三)加强商标权保护,1、完善行政执法(1)增加商标侵权类型(2)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管辖和受理案件投诉的基本要求(3)设置行政处罚最低罚款额,提高最高罚款数额和民事赔偿数额(4)删除商标纠纷当事人
41、可以自行协商规定(5)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罚没侵权物品的处理方法等执法细节。,2、禁止抢注他人商标,(1)强调商标使用义务(2)增加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利规定(3)增加禁止抢注他人正在使用的商标的规定(4)增加禁止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规定(5)对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和理由进行限制,禁止恶意提出商标异议(6)对转让商标进行规定,禁止擅自转让他人商标,3、完善商标管理,(1)改进商标转让程序设置(2)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形式(3)将商标许可合同应当备案改为自愿备案,并明确许可行为备案的法律效力,(五)与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相衔接,1、采用一标多类申请,建立分案审理制度2、增加电子申请商标方式3、设置驳回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度4、为当事人提供超过期限规定后的救济措施,(六)提供服更好务,(1)增加纠错程序;(2)实现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网上交费、网上公告; (3)优惠网上申请注册费:,六、其他有关问题,(一)新型商标问题(二)地理标志问题(三)商标代理问题 (四)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问题(五)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六)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