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事项申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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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事项申办指南 一、项目名称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七十四条;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1 第 3 号);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令第 51 号)、 云南省主要农作物范围( 2004 年第 6 号农业厅公告)。 三、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许可条件 (一) 具有相适应的资金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0 万元;申请其 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 (二) 生产

2、的品种 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 具有相适应的检验、仓储设施 设备 2 1 检验仪器 :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 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 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 2 台(套)以上;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 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 、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 1 台(套)以上; 2. 检验室 :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

3、验室 150 平方米以上; 申请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检验室 100 平方米以上; 3. 仓库干燥 设施 : 有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晒场 1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四 )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各 3 名以上;其中,生 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 5名以上; ( 五 ) 具有相适应的生产地点和生产条件 要求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

4、产地点及 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 六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3 五、许可程序 1.种子生产者 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生产地点所在地的县(区、市) 种子管理站申请。种子生产所在地种子管理站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 对生产 主要农作物 杂交种子及其 亲本种子 、常规种原种种子 的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上报省 农业厅审批 ;其他主要农作物 的 种子 生产许可证 可 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 2.种子生产者 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将当地县(区、市) 种子管理机构审查意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送交或通过信函、传真、电

5、子邮件等法定方式提交省农业厅种子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设在省种子管理站 ) 联系电话:0871-5334866 ;地址:昆明市茭菱路 24 号;邮编: 650031 Email:;也可登录“全国农作物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 ( http:/ 进行网上申报。 3.省农业厅种子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后 , 由省种子管理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条件符合 报省农业厅审批。 4. 省农业厅审批后, 省种子管理站打印“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 许可公告”、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农业厅盖章,省农业厅种子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向 种子生产者 颁发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

6、许可证。 4 5种子生产者每年在播种后 30 天内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报告表报省种子管理站备 案。 5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流程图 种子 生产者 种子生产所在地 种子管理站 对 生产者提供 材料进行初审, 并进行现场查验, 审查同意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送省农业厅种子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省种子管理站)接收。 省种子管理站复审种子生产企业的资金、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有关条件,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 复 查。 种子生产者 到省农业厅种子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 或由窗口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种子 生产者 每年 在播种后 30 天内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报告表报省种子管理站备

7、案。 报云南省农业厅许可办审批 生产者向生产所在地县(市区)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 条件不符合,种子管理站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同意审批 条件符合 不同 意审批,通知省种子管理站,并说明原因。 6 六、许可期限 省农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2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专家 现场评审 时间除外 ),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 七、提交材料目录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生产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经 办 人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子生产地点所在县(区、市 )种子管理机构

8、的 书面 审查意见; 4.种子生产地点所在县(区、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 书面 审核意见; 5.种子生产地点所在县(区、市)植保检疫机构出具的 生产地点的 检疫证明; 6.注册资金和种子检验设施、仓库等设施设备产权 等 证明材料。 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 1 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 云南省境内 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 云南省境内 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 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7 7

9、.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及社保证明 ; 8.生产品种的 审定证书; 在 2011 年 9 月 25 日前审定的品种提交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或 品种审定公告号及品种说明 ;在2011 年 9 月 25 日后审定的品种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 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9.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10.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 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 六 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10、 八、其他说明 (一)变更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3 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 省农业厅 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 和生产地点 的, 应 提交增加生产品种审定证书 、 检疫证明、生产 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审查意见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等材料, 由 农业厅 在 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 和地点 ,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二) 生产许可证有效 时 期 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般情况核发 有效期 为 3 年 ,若生产授权8 品种 且授权期不足 3 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时 期 与授权时 期 一致;在 免于提交 经营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情况下, 若经营许可证有效 截止日 期不足 3 年的,

11、生产许可证有效时 期 则与经营许可证 有效时 期 一致 。 (三) 期满 换证 种子生产是指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的 全过程活 动 ,即种子生产许可证在播种时有效,收获时过期 将 视为无证。种子生产者在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 70 天 前 , 向省农业厅 重新提出申请。 (四) 用工合同 种子科研、生产、检验、贮藏等人员,应当与所在企业签订有 3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五) 自有产权 种子生产、检验设施设备,以及种子检验室、仓库、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应当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 六 ) 材料份数 申请者 须 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9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事项申办指南 一、项目名称 农作物种子

12、经营许可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七十四条;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四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1 第 3 号);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令第 51 号)、 云南省主要农作物范围( 2004 年农业厅 公告第 6 号)。 三、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许可条件 (一) 具有相适应的资金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经营 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0 万元 ,固定资产不少于 1000 万元 ; 申请 非 “ 两杂 ” 主要农作物种子 经营 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 ,固定资产不少于 250

13、 万元 ; 申请 非 主要农作物种子 经营 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万元 ,固定资产不少于 100 万元 10 (二 ) 具有相适应的检验、仓储 、加工、营业场所等 设施设备 1检验仪器 :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 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 1 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 1 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 2 台(套)以上;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 及其亲本 种子 经营 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 pcr 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 1 台(套)以上; 2. 检验室 :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经营 许可证的,检验室 150 平方米以上; 申请 其他农作物种 子 ,检验室 100 平方米以上 3. 仓库干燥 设施 和营业场所 : 经营 杂交稻、杂交玉 米及其亲本 种子 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 有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晒场 1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营业场所 300 平方米 以上 ; 经营 非 “ 两杂 ” 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晒场 1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 200 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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