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序论公示催告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非诉讼程序,它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也不同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特别程序和简易程序。我国法律之所以设立公示催告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票据丧失后的法律关系,保护票据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的正常有序的流转。票据,做为新生事物,进入我国的经济生活较晚。从5 0 年代开始,与当时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国家限制和取消商业信用,禁止使用汇票和本票,限制支票的使用范围,在经济活动中主要靠托收承付等非票据化的形式来“一统江山”。伴随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1 9 8 8 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当时的银行结算体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初步确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三票一卡”为主体的结算体制,各种票据才逐步走进了企业和老百姓的工作和生活当中。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诉至人民法院的各种票据纠纷案件亦大量出现,其中不乏一些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发生。笔者感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尚有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为保证公示催告程序不被滥用,还公示催告制度的科学性,切实维护票据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