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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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松阳县 调整完善 征地 区片 综合补偿标准 暂行规定 (2018 年 重新 公布 稿 ) 为 依法 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 2014 19 号) 、 浙江省征地补偿 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 土资发 2017 28 号)的规定,结合 我 县 实际 , 重新公布我县 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 一、工作职责 松阳县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

2、用本规定。 受松阳县人民政府委托,被征地单位所在 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主体, 负责征地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征地 补偿费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 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土地的业务 工作; 县 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县 人力社保局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实施工作;县 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工作。 二 、征地 区片 综合补偿标准的内涵 2 征地 区片 综合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区范围

3、内,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定不同区片,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 、 征地区片范围的划定 松阳县范围内 3 个街道、 5 个镇、 11 个乡划分为三个区片 (详见附件 1) : 区片: 西屏街道 26 个行政村、水南街道 9 个行政村、望松街道 7 个行政村、 叶村乡 3 个行政村、 斋坛乡 5 个行政村 和 竹源乡 5 个行政村 的集体土地。 区片:松古盆地除区片外的集体土地,三个山区镇(象溪、大东坝、玉岩) 镇政府所在地的集体土地。 区片 III: 、区片以外全县的所有集体土地。 四 、

4、 区片 综合补偿 标准 的构成 根据浙江省实施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区片综合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 例 为 2:3(详见附件 2) 。 五 、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 农业部门 和 乡镇 ( 街道 )应按农户参与、公开公平公正、3 专账专户、全程监督的原则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 、 征地地类划分 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和松阳县实际情况,把地类归为三 个个

5、等级类别,一类为 耕地 ,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二类为开发园地;三类为林地和未利用地。 七 、 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区片 :耕地 , 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 建设用地 120 万元公顷;开发园地 80 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 60 万元公顷。 区片 : 耕地 , 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 建设用地 100 万元公顷;开发园地 66.7 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 50 万元公顷。 区片 : 耕地 , 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 建设用地 80 万元公顷;开发园地 55.5 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 40 万元公顷。 八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

6、偿标准 (一) 青苗补偿费标准 征地范围内的各 类青苗(包括多年生经济作物、零星树木等)实行包干补偿(详见附件 4)。 (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1.养殖水塘:人工开挖鱼塘每亩补偿 2500 元;甲鱼塘开发费每亩 3500 元。水产品限期捕 捞,每亩补偿捕捞费 10004 元。 2. 蔬菜大棚每平方米 4 元,小棚每平方米 2 元;香菇大棚每平方米 6 元,小棚每平方米 3 元,吊瓜、葡萄大棚每平方米 3 元。 3. 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审批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4. 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给予补偿(详见 附件 5)。 5. 符合省、市、

7、县政府相关产业政策,目前仍继续使用且具有相当规模的农村专业户生产用房,给予适当补偿(详见 附件 6)。 6. 合法建(构)筑物、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九 、 其 他 (一) 插花地 按所在区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 征收集体土地的工作经费,按乡镇(街道) 6 元 /平方米,国土资源局 5 元 /平方米,村级管理费 6 元 /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 (三)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 四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调整完善征地 区片 综合补偿标准 暂行规定 的5

8、 通知 (松 政发 2015 50 号) 同时废止 。 附件 : 1.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 3.松阳县土地征收片区( 片区 )范围示意图 4.青苗包干 补偿标准 5.附属设施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6.田间农业生产用房(管理用房等)补偿等级 单价表 6 附件 1 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区片 等级 街道、乡镇名 行政村名 西屏街道 一 村、 二村、三村、四村、五村、六村、七村、八村、九村、十村、十一村、 上连头村、塔寺下村、 北山村、项弄村、白沙村、黄公渡村、竹客口村部分、西坌村部分、项桥下村部分、铺门村部分、东坑村部分、乌形山村部分、瓦厂村部分、 周坌村部分、 青

9、蒙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水南街道 瓦窑头村、安乐山村、塘寮村、水 南村、青龙村、程徐村 部分 、东岗寮村 部分 、寺岭下村 部分 、新溪村 部分 的集体土地 望松街道 五都阳村、草塔村、乌丼村、王村村、石门村部分、西河村部分、岗后村部分 的集体土地 叶村乡 河头村部分、叶村村 部分 、官田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斋坛乡 石门圩村部分、 坎头村 部分、大路村 部分、 斋坛村部分、 京梁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竹源乡 横岗村部分、周岭根村部分、燕庄村部分、黄上村部分、黄下村部分的集体土 地 西屏街道 竹客口村部分、召山村、西坌村部分、丁山头村、项桥下村部分、铺门村部分、大路口村、关溪村、桐溪村、周坌村、 水车村、

10、 东坑村部分、乌形山村部分、瓦厂村部分、青蒙村部分、源内村部分、活源村部分、孙源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水南街道 程徐村部分、东岗寮村部分、寺岭下村部分、新溪村部分、 横山村、踏步头村、南山村、郑弄口村 、岩下村、 清路村、桥头村、岩西村、潘村村、市口村、竹溪村的集体土地 望松街道 片区 所涉及的村、砌坛村、半岭村以外的 源口村 、 六都村 、 吴弄村 、 山仁下村 、 仪桥村 、 石门村 部分、 乌石下村 、 西河村 部分、 郑家村 、 岗后村 部分、 麻洋塔村 、 山头背村 、 翁村 、 榔阳村 的集体土地 新兴镇 下源口 村、 贤溪 村、 潘连 村、 上安 村、 端口 村、 高丰 村、 后刘

11、村、 横溪 村、 渡市 村、 徐郑 村、 上源口 村、 内孟 村、 大畈 村、 金坞 村、 泉庄 村、 进贤 村、 外孟 村、 杨村头 村、 后周包 村、 大石 村的集体土地 象溪镇 象一村、象二村、高岭村的集体土地 大东坝镇 大东坝村 、白峰村部分 的集体土地 玉岩镇 玉岩村、溪口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赤寿乡 除黄山头以外的 界首村 、 狮子口村 、 赤四村 、 赤三村 、 章家村 、 择子山村 、 朝阳村 、 红连村 、 半古月村 、 墙里 村 、 龙下村 、 楼塘村 、 大川村 、 叶川头村 、 梧桐口村 、 卯山后村 、 黄坑口村 、 田岗村 的集体土地 樟溪乡 富兴村 、 力溪村 、 馒

12、头山村 、 东市村 、 岗头儿村 、 谷山垄村 、 樟村 、 福村 、 兰家村 、 大徐村 、 陆家村 、 肖周村 、 上徐山村 、 溪下村 、 兴村村 的集体土地 7 斋坛乡 东关村 、 桐楼村 、 花田坌村 、 堪头村 、 大 路 村、 小石村 、 东圩篷村 、 桐村 、石门圩村部分、斋坛村部分、京梁村部分 、 上坌村部分、下坌村部分 的集体土地 竹源乡 横岗村部分、周岭根村部分、燕庄村部分、黄上村部分、黄下村部分的集体用地 叶村乡 叶家村 、 包安山村 、 河头村 、 松山村 、 寺山村 、 叶村 、 官田村 、 麻寮村 、 源口村 、 东坞村 的集体土地 全县范围 上述、区片以外的所有

13、集体土地 8 附件 2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 /公顷 地 类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地、园地 及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48 72 40 60 32 48 开发园地 32 48 26.7 40 22 2 33.3 林地、未利用地 24 36 20 30 16 24 9 附表 3 松阳县土地征收片区( 片区 )范围示意图 10 附件 4 青苗包干 补偿标准 分 类 、 、 区片 耕地、园地 及除 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上的青苗 10.5 万元 /公顷 (7000 元 /亩 ) 林地、未利用地 上除自然林、人工林外的其它青苗 6.75 万元 /公顷 (4500 元 /亩 ) 林地、未利用地 上的自然林、人工林 3.75 万元 /公顷 (2500 元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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