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强化全省企业信用监管,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以下统称“工商机关”)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状况,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福建省各级工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在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通过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企业不同信用分类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的企业信用监管活动。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福建省各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职责权限】省工商局负责全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