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让定价与预约定价政策与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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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简介,主要内容,特别纳税调整法法规体系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受控外国企业 资本弱化 一般反避税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加收利息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2,一、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体系,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税收征管法(第36条)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税收征管法实施实则(第5156条),法规体系,3,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

2、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363号),法规体系,4,一、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的函(际便函20101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

3、015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反避税案件宣传管理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938),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联申报,关联申报适用对象居民企业:查账征收非居民企业:有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二、关联申报,8,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对外支

4、付款项情况表,关联申报,二、关联申报,9,构成关联关系的八种情形:股份控制借贷资金控制委派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兼任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特许经营控制购买或销售控制劳务活动控制其他实质控制,关联申报,二、关联申报,10,关联交易的四种类型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关联申报,二、关联申报,11,三、同期资料,法律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4条同期资料是指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企业负有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义务。,12,三、同期资料,企业义务准备:汇缴结束日(5月31日前);中文准备;签章保

5、存:10年;合并、分立后的企业继续保存提供: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不准备同期资料的制约措施行政处罚核定征税加息另加五个百分点不受理预约定价,13,除以下情况,自 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被要求准备和保存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特殊情况:根据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该文件是对同期资料准备企业范围的扩展,即单一功能亏损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不需要完全按照“2亿”和“4千万”的标准。,需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况,三、同期资料,14,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报告:,同期资料的提交时

6、间,三、同期资料,15,四、转让定价方法,独立交易原则特别纳税调整的核心原则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0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16,四、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方法-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11条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合理方法,17,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选择重点调查对象的标准关联交易额较大或类型较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利润水平与功能、风险不相匹配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其他违背独立

7、交易原则,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确定调查对象,实施调查、调整。,特殊情况: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交易原则不做调查、调整,18,转让定价调查流程,19,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四分位区间的使用在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和转让定价调整时,若采用四分位区间,企业的利润水平原则上不低于中位值。该原则,与其他国家(如:韩国、日本)保持一致。 2. 跟踪管理制度根据2009年2号文第45条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同时,在跟踪管理期间,企业5年的利润水平与转让定价调整的中位值保持一致。若企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利润水

8、平无法达到中位值,可以做出相应的说明。若说明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会认可。,20,转让定价调查,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可以使用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单一生产功能企业通常应保持一定利润水平采用四分位法低于中位值的,原则上按不低于中位值调整跟踪管理5年(企业自行调整、立案调查),其他相关规定,21,根据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 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重大特别纳税调整案件会执行“专家小组会审制度”,主要专家由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官员组成。,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第48条和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试行)第10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应对200

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通常转让定价调查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企业若想规避利息的风险,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预缴税款;同时,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具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力。,其他相关规定,22,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当税务调整导致利息、股息、租金或类似应税项目的金额减少时,多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将不会被退回。无决策权且承担单一制造加工职能,不承担风险的企业不应当承受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损失。,23,其他相关规定,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1)关注交易类型扩大 除了以往的购销、劳务等关联交易,开始关注股权转让、无形资产、市场溢价、地域性成本

10、节约等问题。,转让定价调查发展趋势,24,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2)反避税企业类型的扩展 反避税调查范围不仅包括外资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将成为重点调查对象,特别是一些 “走出去”中国企业正在成为反避税调查重点。,25,转让定价调查发展趋势,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九、资本弱化管理,资本弱化条款出台的背景源于企业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达到筹集资金目的,但支付给股东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债权融资(达到筹集资金目的,实际支付利息可税前扣除),26,九、资本弱化管理,资本弱化综合标准(固定比例与独立交易原则标准相结合)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贷款符合独立企业间的贷款条件,其超过固定比例的利

11、息可在税前扣除。(中国、德国),财税2008121号:标准债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27,九、资本弱化管理,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计算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权益投资为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为后者;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但企业能够准备同期资料证明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的,也可以税前扣除。,九、资本弱化管理,资本弱化同期资料,资本弱化管理中应注意的

12、事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内涵不予扣除利息计算以及税收处理,29,避税安排的通常形式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十、一般反避税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30,安排的审核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内容:形式和实质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实现的方式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涉及各方财务状况变化税收结果,十、一般反避税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31,一般反避税调整:重新定性,取消税收利益,否定避税实体的存在企业负举证责任要求筹划方提供资料及证明材料一般反避税调查须层报总局批准,十、一般反避税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32,受控外国企业,受控外国企业是由中国居民企业

13、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企业受控外国企业并非出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税务机关应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向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股东送达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受控外国企业,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依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所得税法第45条的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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