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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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岳君 )食药监食 罚 2017079 号 第 1 页 共 3 页 当事人:岳阳市君山区郭记怪味鸭火锅店 地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富兴小区 邮编: 414005 身份证号: 4306111974032275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孟志敏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 2017 年 9 月 26 日,君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周四望、张晓方,行政执 法证编号:湘 06033000024、湘06033000026,出示执法证后在法人孟志敏的陪同下对岳阳市君山区郭记怪味鸭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岳阳市君山区郭

2、记怪味鸭火锅店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611600003860;注册日期: 2016年 8月 8日。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 JY24306110239595;有效期: 2021 年 12 月 18日。二、在该店厨房中间冰柜内靠西发现“精品鸭肠”(标示生产企业:沂南县德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无;保质期: 12 个月;净含量: 10kg)数量: 1 件。以上预包装食品为标 签不齐全。经过立案调查,岳阳市君山区郭记怪味鸭火锅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齐全预包装食品 的违法行为。本案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 150元,违法所得无。 相关证据 : 1、

3、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扣押实物“精品鸭肠” 1件、现场拍摄影像资料证明岳阳市君山区郭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岳君 )食药监食 罚 2017079号 第 2 页 共 3 页 记怪味鸭火锅店经营以上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 、现场扣押实物“精品鸭肠”外包装标签内容证明以上两种标签不齐全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本案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 150 元,违法所得无。 4、当事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经营单位性质和合法性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

4、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标签不齐全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标签不齐全食品“精品鸭肠” 1 件。 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单位: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 罚决定书 ( 岳君 )食药监食 罚 2017079号 第 3 页 共 3 页 君山区非税管理局帐号: 18-405901040006439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君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君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 君山区

6、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公 章) 年 月 日 注: 存档,必要时交君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岳君 )食药监食 罚 2017080 号 第 1 页 共 3 页 当事人:君山区华君酒楼 地址(住址):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挂口社区世纪大道 36号门面 邮编:414005 身份证号: 4306231977090272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孟志刚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 2017 年 9月 26日,君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周四望、张晓方,行政执法证编号:湘 06033000024、湘06033000026,

7、出示执法证后在法人孟志刚的陪同下对君山区华君酒楼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君山区华君酒楼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 92430611MA4M14105E;注册日期: 2017 年 8 月 16日。食品经营 许可证正在办理中。二、在该店厨房冷柜内从上往下数第一层发现“ COOPAVEL”(标示生产企业:无(英文标示);生产日期: 20170104;有效期: 20190103;净含量: 1kg)数量:5 包。以上产品为无中文标示的预包食品。经过立案调查,君山区华君酒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属于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 75 元,违法所得无

8、。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岳君 )食药监食 罚 2017080号 第 2 页 共 3 页 相关证据 : 1、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扣押实物“ COOPAVEL” 5kg、现场拍摄影像资料证明君山区华君酒楼经营以上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扣押实物“ COOPAVEL”外包装标签内容证明以上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违法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本案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 75元,违法所得无。 4、当事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经营单位性质和合法性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9、 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岳君 )食药监食 罚 2017080号 第 3 页 共 3 页 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

10、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无标签食品“ COOPAVEL” 5kg。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君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帐号:18-405901040006439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君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 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君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

11、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公 章) 年 月 日 注: 存档,必要时交君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岳君 )食药监食 罚 2017081号 第 1 页 共 3 页 当事人:君山区柳林洲镇乡味渔村 地址(住址):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富兴小区门面 邮编: 414005 身份证号: 4306111968061545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勇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 2017 年 9 月 26日君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柳林洲所行政执法人员戴毓乾、周琴,行政执法编号:湘 06033000025、湘06033000

12、027,出示执法证后在负责人胡丽萍的陪同 下对君山区柳林洲镇乡味渔村进行了监督检查,一、 1、该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30611600036139;注册日期: 20104 年 7 月 30日; 2、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JY24306110243323;有效期至 2022 年 09 月 04日。二、在该店进门吧台后房间冷藏柜最底层发现:“藕尖”(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示)以上预包装食品为标签不齐全。经过立案调查,君山区柳林洲镇乡味渔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齐全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的货值金额为人 民币 6 元,违法所得无。

13、相关证据 : 1、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扣 押实物“藕尖” 1包、现场拍摄影像资料证明君山区柳林洲镇乡味渔村经营以上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岳君 )食药监食 罚 2017081号 第 2 页 共 3 页 2、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扣押实物“藕尖”外包装标签内容证明以上两种标签不齐全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本案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 6 元,违法所得无。 4、当事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 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经营单位性质和合法性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

14、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标签不齐 全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标签不齐全食品“藕尖”1 包。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履

15、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君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帐号: 18-405901040006439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君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岳君 )食药监食 罚 2017081号 第 3 页 共 3 页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君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

16、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公 章) 年 月 日 注: 存档,必要时交君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君)食药监食 罚 2017 083号 第 1 页 共 3 页 当事人:君山区钱粮湖镇鸿海超市 地址(住址):君山区钱粮湖镇振兴东路 邮 编: 414005 身份证号: 430626197103157536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6116000880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明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 2017年 6 月 14日,君山区钱粮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许洋、刘文杰,行政执法编号:湘 0633000028、湘 0

17、603300037,出示证件后在君山区钱粮湖镇鸿海超市店长谢明的陪同下检查,在该店经营区进门右侧第二排货架上发现:“胜味阁”墨鱼干 5 袋,产品名称:北海淡水墨鱼干(生产企业:合肥市晨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站前支路北侧,食品生产许可证: QS340117020062,生产日期: 2015年 12 月 17 日,保质期: 12 月,净含量: 350g)。本食品属于“三无”食品,有损消费者的身 体健康。本局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立案,本案由君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刘文杰、陈立志承办,出示执法证并对该店进行调查后,君山区钱粮湖镇鸿海超市对以上未标示生产日期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君山区钱粮湖镇鸿海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示不全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查封物品清单及实物扣押现场摄像证明君山区钱粮湖镇鸿海超市发现未标示不全的“北海淡水”墨鱼干 5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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