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学物质运送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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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運送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罰則10-50萬毒化物所有人運送前應向起運地主管機關申報:(變更應於運送前辦理)陸運及海運(淨重超過下列數量)一般指定數量:NTP(常温常壓)狀態下,氣體50公斤,液體100公斤、固體200公斤航空許可之運送(不論多少)輸入、輸出毒化物(不論多少),運送管理,運送聯單之申報,除以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或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以書面申報得採傳真為之:一、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運送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者,及輸出入毒性化學物質且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二、輸出入毒性化學物質,但未依輸出

2、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應以書面申報,運送聯單網路申報規定,國內運輸方可不得以網路申報之情況:輸入、輸出、航空運送散裝運送,運送後以副聯申報實際數量者 出貨、收貨任一方無許可證、登記備查文件、少量核可者依規定得不採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之所有人,其不依照網頁申報規定辦理而經主管機關停止使用網路申報者。,申報需檢附文件運送聯單(一式6聯)毒化物許可證、登記備查文件(核可文件)等核准運作之文件影本(加蓋運作人大小章)以公路運送者,併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所定運送計畫書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運送管理,運送管理,向起運地主管機關申請運送聯單(保存1年)第1聯:起運地主管核章收存第

3、2聯:交通主管機關或場站申請核發運送通行證或許可第3聯:所有人(輸入、輸出者正本送海關,自行影印一份備查)第4聯:運送人(運送時應攜帶)第5聯:訖運地主管機關(5日內送達或傳真)第6聯:收貨人(貨物運達前送達或傳真)貨物不符(名稱、成分、數量):3日(收貨日不計)內報當地主管機關以電子方式辦理者:第1、5聯免送,運送聯單申報流程,運送管理,運送管理,運送聯單格式目前有3種一般單次運送聯單(含輸入、輸出)多次運送聯單(可傳真申報)所有人、運送人、受貨人相同,3個月內預定運送5次以上者變更3次以上者,3個月內不得再使用輸入、輸出及其他異常現象不得使用)變更副聯(日期、數量) (可傳真申報)非上述日

4、期、數量之變更應依原申請聯單辦理變更,運送管理,運送管理相關規定(環保署解釋令)同一縣(市)內之運送仍應申請運送聯單加工出口區內,使用及貯存場所在不同地址,其運送仍應申請運送聯單(即使隔一條路而已)不得以郵寄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郵政總局規定)輸入、輸出管線運送需申請運送聯單(國內免),運送管理,散裝運送容許5 %誤差,3日內以運送副聯向起運地主管機關申報交通單位核發通行證、許可證公路:起運地公路監理機關。鐵路:起運地鐵路車站(第3類毒化物應派交通單位受訓合格之押運人並攜證件)。海上:起運或訖運地港口管理機關。航空:起運或訖運地航空場站。,運送管理,毒化物運送人於運送時,運輸工具標示,應依交通及其

5、他有關機關之法令辦理。運送時,應攜帶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危害預防應變資料運送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應攜帶安全裝備(鐵路有押運人者,由其攜之)毒化物運送人員,應經交通部許可之訓練單位專業訓練,併隨車攜帶有效訓練證明書。公路運送毒性化學物質者,主管機關得洽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會同實施臨時查核,100年7月6日環署毒字第1000055526號令,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4款申報運送聯單應檢具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第9條第1項有關運送過程應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定自中華民國100年10月1日施行。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之運作人於運送時,應攜帶該毒性化學物

6、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及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運送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應攜帶安全裝備。但鐵路運送,派有押運人時,由押運人攜帶之。,運送管理,本辦法所稱毒化物所有人指毒化物運送時物權之所有人運送聯單之申請應由運送時物權所有人申請運送人應於運送時攜帶運送聯單以公路運送者,應攜帶公路監理單位核發之運送通行證,運送管理,運送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操作。其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如附件一、附件二 前項車輛依下列批次納入管制:第1批次運送之車輛:罐槽車,車體為槽體式(含貨櫃式)、罐式、罐槽體式、高壓罐槽體式、常壓罐槽體式,載運毒性化學物質氣體超過50公斤、液體超過100公

7、斤或固體超過200公斤 第2批次運送之車輛:非罐槽車之車輛,載運毒性化學物質氣體超過50公斤或液體超過100公斤 第3批次運送之車輛:非罐槽車之車輛,載運毒性化學物質固體超過200公斤 第4批次運送之車輛:非罐槽車之車輛,載運毒性化學物質氣體50公斤以下、液體100公斤以下或固體200公斤以下,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分批管制對象、範圍,運送管理,運送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GPS),該由誰設置:由實際從事運送毒化物行為的運作人為之如自行運送者(自運)由毒化物所有人裝設GPS如由毒化物所有人委託運送業者運送者(委運),則由該運送業者(法人)裝設GPS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前已裝設即時追蹤

8、系統之車輛(以下簡稱既設車輛),依附件一之規格辦理;其他車輛依附件二之規格辦理,20,GPS標章,98年9月28日修正前已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之車輛(以下簡稱既設)依附件一規格辦理,其他車輛依附件二規格辦理。為利提昇即時追蹤系統達到裝設的管理效益,強制規範既設車輛裝設追蹤系統因故障無法修復及查獲違反毒管販賣或轉讓規定者,該車輛應改以附件二規格重新裝設GPS 。,為符合管理需要,研訂2種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規格,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98.9.28修正),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 於97年8月1日前裝設即時追蹤系統的運送業者,如因個別特殊情況,得以個案方式申請審定。 該車輛已建構完成自主管理追蹤系統

9、,其自行或共同聯合組設之聯防組織報請本署備查者,當其原有或新購之即時追蹤系統功能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1條規定,依本署審定之方法辦理。,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98.9.28修正),第2、3批次運送之車輛裝設GPS施行時程規劃:配合本辦法修正發布,98年9月29日發布第2批次運送之車輛應裝設GPS,定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施行。100年9月21日發布第3批次運送之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GPS),定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車輛即時監控系統專區 發布施行規定、相關法令宣導資料、車機商 先期測試、運送業者逐車審驗、通過 核可之車機商相關資訊等,可至

10、http:/toxicgps.epa.gov.tw/gpszone/下載,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98.9.28修正),毒化物運送車輛即時監控系統專區網頁,運送標示規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規定,運輸工具上之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之格式及最小尺寸,字體為白底紅字正楷標明,如為小型車,其尺度得減半,運送標示規定,運送工具標示:應以反光材料製作,文字為正楷A.危險物品標誌:形狀為直立45度角之正方形,其最小尺寸如圖,標誌之圖例及顏色依國家標準CNS 6864,運送標示規定,B.標示牌:危險物品名稱:以中文為主、英文為輔(以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名稱)聯合國物質編號(UN No.):若無則以

11、處理原則號碼替代。目的在查詢意外事故處理原則及應注意事項緊急聯絡電話:應含區域號碼,以便意外事故時之聯絡用,運送標示規定,標誌及標示牌放置在車體之位置:以懸掛或黏貼方式,於車輛左、右兩側及後方,並高於輪胎上緣。且標誌及標示牌應儘量緊靠懸掛或黏貼,倘因空間不足致緊靠困難時,亦得分開懸掛或黏貼,29,危害分類及標示牌介紹,30,危害標示分類,31,危害物質之主要分類及圖示,32,危害物質之主要分類及圖示,33,危害物質之主要分類及圖示,34,公路運輸槽車辨識圖,35,公路運輸槽車辨識圖,36,公路運輸槽車辨識圖,37,公路運輸槽車辨識圖,38,運輸容器危害辨識碼,39,運輸容器危害辨識碼,40,運

12、輸容器危害辨識碼,41,運輸容器危害辨識碼,42,運輸容器危害辨識碼,43,運輸容器危害辨識碼,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辦法及申報規定(第1至第3),第1至3類毒化物運送管理第1至3毒化物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主管機關申報運送單,並將核章後之運送單副知迄運地之主管機。增訂運送車輛,應依規定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操作。,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辦法及申報規定,下運送,毒化物所有人應於運送前申報運送單海運送超過下(常溫常壓下及淨重): 氣體:50公斤。 液體:100公斤。 固體:200公斤。 航空許可之運送。 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超過不含本數,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辦法及申報規定,

13、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運送聯單。依規定運送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者,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運送聯單。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採逐批管制,實施日期另定。第1批罐槽車自97.8.1施行。,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辦法及申報規定,輸出入毒化物,以申報運送單書面申報請者檢附:前項書面,應檢具下文件: 一式運送單。 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之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影本。 以公運送毒性化學物質者,併附道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所定運送計畫書。,運送聯單第1由主管機關收存,餘各發還。 第2聯毒化物所有人,申請運送通證或運送許可。(公監機關,鐵

14、站,港口管機關,航空場站)。 第3:所有人收存備查。但輸入、輸出書面正本依海關規定申辦通關。 第4:運送前交付運送人。(運送時一併攜帶)(世運) 第5:於申報日起5日內送交或傳真訖運地主管機關。 第6:於毒性化學物質運達前送交或傳真受貨人。 運送單依前條規定以電信網傳輸方式申報者,其第1及第5免依前項規定辦。 運送時: 運送單。(需申報運送單者,運送人攜帶第4) 物質安全資表。安全裝備。併攜帶有效之訓證明書,運送管理,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辦法及申報規定,運送單格式分為3種: 單次運送單:申報單次運送及其變用,其格式。(1種毒化物1種運送) 多次運送單:合併申報同性質多次運送及其變用。 運送

15、副:變申報運送日期、運送或取消運送之用。,得使用多次運送單格式申報(仍應按次使用單次運送單申報運送): 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為。 一運送單申報變3次以上者,在第3次變日起3個月內。但因天災非可歸屬於運作人的重大事故,在此限。3個月內預定運送3次以上者,得使用多次運送單格式申報。(33原則) 申報之各起運日期所跨期間最長以3個月為限。,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辦法及申報規定,電信網傳輸申報:網址為http:/flora2.epa.gov.tw。 受貨人收受之毒性化學物質其名稱、成分含或,與運送單所載內容符者,受貨人應於收貨翌日起3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申報誤差:散裝運送之申報,其容許上下各

16、5%以內誤差,但應自事實發生日起3日內,以運送副向起運地之主管機關申報實際運送,4.6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辦法及申報規定,運送聯單申報流程,運送工具標示,依道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規定,運輸工具上之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之格式及最小尺寸,如圖,字體為白底紅字正楷標明標誌及標示牌放置在體之位置: 以懸掛或黏貼方式,於輛左、右側及後方,並高於胎上緣。,運送標示規定,運送工具標示:應以反光材料製作,文字為正楷A.危險物品標誌:形狀為直立45度角之正方形,其最小尺寸如圖,標誌之圖例及顏色依國家標準CNS 6864,運送標示規定,B.標示牌:危險物品名稱:以中文為主、英文為輔(以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名稱)

17、聯合國物質編號(UN No.):若無則以處理原則號碼替代。目的在查詢意外事故處理原則及應注意事項緊急聯絡電話:應含區域號碼,以便意外事故時之聯絡用,運送標示規定,標誌及標示牌放置在車體之位置:以懸掛或黏貼方式,於車輛左、右兩側及後方,並高於輪胎上緣。且標誌及標示牌應儘量緊靠懸掛或黏貼,倘因空間不足致緊靠困難時,亦得分開懸掛或黏貼,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98.9.28修正),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增加列管約300台第2批次裝設GPS毒化物運送車輛,監控範圍擴大至非罐槽車運送氣體或液體毒化物的流向追蹤。 列管緣起及說明:本署會同交通部已於97年1月25日發布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為降低業者衝擊,將運送第一至三類毒化物的車輛分為 4 批次,並逐批納入管制。第1批納管運送車輛罐槽車,已於97年8月1日起上路施行。第2批納管運送車輛非罐槽車,定於99年1月1日起上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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