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1%以上所兴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股权占25%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第三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前100家为百强企业。第四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第五条 企业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第六条 企业评审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