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