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艺术考级单位评估考核办法(第一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艺术考级活动,维护考生利益,提高我省艺术考级单位整体水平和质量,繁荣青少年艺术教育,根据文化和旅游部31号令和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结合我省艺术考级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估考核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评估考核原则,通过评估考核的形式,对全省各级各类考级单位的综合水平进行测评、监督和指导,从而有效加强对考级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艺术考级活动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考生利益。 第三章 评估考核的组织实施一、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负责全省艺术考级单位的评估考核;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考级单位的评估考核。二、每年911月开展考级单位评估考核工作。三、评估考核方法。分为考级单位自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主评、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抽查三种形式;评估考核结果采用量化分数方式,85分以上的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四、考级单位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评比本年度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的主要依据。不合格考级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