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县财源增长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2019年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上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扶持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县特别是2013年省委确定的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工业园区加快财源培植,规范福建省老区苏区县财源增长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县财源增长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我省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县以及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园区企业融资贴息、企业保费补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经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增产增效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各类津贴、与工业生产无关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三条 专项资金奖励对象重点为我省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县中的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园区。园区企业应符合中央、省产业发展政策导向,且符合本市(县)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第四条 按本暂行办法对园区“上缴税收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