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落实监督检查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并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本细则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指代理中山市各级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工作。第三条 中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考核。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采购活动规范、执业水平、内部管理等。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采取“加分与扣分”相结合,以日常监督管理为主,结合年度监督考核、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一并开展,每个财政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