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校园足球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校园足球工作管理,规范校园足球工作考核程序,建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校园足球工作评价体系,推动全市校园足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区县教委(教育局)的校园足球工作考核。第三条 考核分区县和学校两个序列。区县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条件保障、特色学校建设、竞赛与交流等4个大项9个小项共32个考核点;学校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条件保障、教学与训练、竞赛与交流等4个大项9个小项共32个考核点。第四条 考核采用计分制,实行等级评定,满分为110分(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其中95分及以上为优秀,8094.9分为良好,6079.9分为合格,基础分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第五条 校园足球工作有特色、有创新、有成效的区县和学校可获得加分,满分10分。同一事项同一年度计最高分,不累计计分;同一年度不同事项累计计分,不超过该项总分。(一)校园足球工作被重庆日报重庆晚报教育报、重庆卫视、中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