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以下简称主任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组织建设,打造权威、公正、专业和高效的评审工作人才队伍,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人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推荐、任用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强区办)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培训、任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强区办按照“多渠道招募评审工作专门人才,完善评审员专家库人员结构,实施评审员分类动态管理,健全任用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专业化公共服务水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素质优良、贡献突出的评审员队伍。第五条 评审员合理享有应有的荣誉,高标准履行道德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自觉维护主任质量奖荣誉,促进主任质量奖工作的良性发展。第二章 评审员的产生第六条 强区办面向社会招募评审员。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递交申请资料,并经所在单位推荐后,可参与强区办组织的评审员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