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县民政局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公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管理工作,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规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三)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五)对城市困难群体实行重点照顾、分类施保的原则;(六)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七)公开、公正、公平、真实的原则。第三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初审、入户核查、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要根据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入户调查和有关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