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3号公告规定:(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以下审批事项:1.负责对市辖城域的三级培训机构(含外来培训机构)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发证; 2.负责对本市所辖城区范围除铁路局、电网公司以外所有单位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换证;3.负责办理市辖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认定和复审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制证、复审、换证。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