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