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气象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事项名称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法律依据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7.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鞍政发20173号)办理范围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3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办理流程见附件1申请材料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建设、施工单位签章;建设项目名称、地址须填写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