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