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人保部令第16号 【颁布时间】2011-9-6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部 长 尹蔚民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