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豫政20102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市(直管县)两级受理并实施,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