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培养办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学位基础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由开课学院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 课程开设、停开第三条 课程开设严格按照各学科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执行。第四条 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需求变化新开设课程,由任课教师填写湖南大学新开设研究生课程申请表,经学科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并提交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第五条 公共基础课选课人数少于30人时原则上不开课。第六条 凡连续三年无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