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行为,加强对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的监督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江门市蓬江区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蓬江府201649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各镇、街、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成立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区域(本单位)内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的日常工作,负责设置相应的公告设施,监督本区域内符合要求的小型建设项目按照承(发)包程序进行操作,负责相关项目投诉的处理,并对经过承(发)包程序的小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 第三条 除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及应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各镇、街、集体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其他应纳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