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内容。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五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