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检查督促持证人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形式第五条 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年审、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方式进行。第六条 年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年审制度,持证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年审材料。年审内容主要包括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及其变化情况等。第七条 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引发或涉嫌引发事故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检查;因产品或持证人被投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