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成品油价格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所设立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第四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第五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补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