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规范环评从业行为,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发挥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与考核的通知(苏环办2017126号)、江苏省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苏环规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考核管理,是指对通过环评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进行评分的方法,合理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合考核成绩和业绩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督促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履职尽责、确保环评文件质量的工作和措施。对环评从业人员考核管理的主要对象为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第四条 列入考核管理的环评文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