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山西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园林绿化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决定在全省开展园林绿化行业竞赛。为在行业竞赛中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优质工程,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工程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施工质量较好,项目功能完善,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园林绿化工程。第三条 参加竞赛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履行完合同约定保修养护期义务的新建或改造项目;(二)工程已经完工,虽未经过竣工验收,但已履行完合同约定保修养护期义务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出具证明的新建或改造项目。第四条 参加竞赛的工程项目范围与建设规模,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符合下列要求:(一)面积不小于20000或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道路绿化工程;(二)面积不小于20000的专类公园;(三)面积不小于50000的综合性公园;(四)面积不小于2000的游园、广场绿地;(五)面积不小于2000的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六)面积不小于200的屋顶或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