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各地政府保护辖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县(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考核,试行阶段只考核PM2.5指标。第三条 根据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以及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等,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第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进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状况评价以上一年为基数。如某一行政区有多个空气监测站点,日均值按各站点监测的PM2.5指标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每年考核1次,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通报,预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根据我省PM2.5监测能力建设进度安排,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设区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县(市)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