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水利工程建设,有效规范中央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切实加快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提高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绩效,根据国家关于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重点是计划下达、到位、完成和日常管理情况等。水利部直属单位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按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四条 考核遵循的主要原则:(一)科学规范、客观公正;(二)统一组织、分工负责;(三)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四)考核与奖惩挂钩。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印发实施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二)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水规计2015105号)中确定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