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专利司法保护新动向,程永顺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2010年11月14日,2,一、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激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26件,比2008年增长25.49%(其中,新收专利民事案件4422件)。2010年上半年(1-6月),全国地方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357件,与2009年同比增长46.12%(其中,新收专利民事案件2582件)。,3,一、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激增,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共新收专利确权一审行政案件626件,比上年增长20.38%;2010年上半年(1-6月),北京
2、市第一中级法院新收专利权确权行政案件320件(商标确权案件1084件)。2009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共新收专利确权二审行政案件361件,比上年增长11.42%。,4,二、负责审理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增 多、法官数量增加,全国地方法院共有:31个高级法院、409个中级人民法院、3119个基层法院。截至2008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专门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298个,专门设立知识产权合议庭84个,共有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2126人。,5,二、负责审理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增多、法官数量增加,专利案件实行特别指定管辖,目前有一审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数量为76个。截至2009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专利、植物
3、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76个、41个、46个和41个,可以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达到92个。,6,三、知识产权案件结案审限缩短,各地法院对案件审理期限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法官个人年审结案数量上升。2009年,北京市中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法官人均结案就超过了100件,最多的达到346件;北京一中院今年上半年审判人员人均新收知识产权案件已经超过100件,预计全年人均收案可能会突破200件。实践中,有80% 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一年内审结。,7,四、从案件审理结果看,各地法院审判标准、尺度仍有不一致,一审判决后上诉多,二审结案后再审申
4、诉多。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5340件和5492件,分别比2008年增长12.21%和16.88%;共新收和审结再审案件100件和107件,分别比上年下降1.96%和增长50.7%。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97件和390件(含旧存)。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230件,审结319件(含旧存)。2010年上半年,;最高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再审案件166件,同比增长46.90%。,8,五、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要求,1、现有技术抗辩如何适用? 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
5、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专利权人滥用诉权。原告可以用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作不侵权抗辩,免去通过专利权无效的繁琐程序。 但是,法官增加了判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难度。,9,五、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要求,2、如何理解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和作用? 专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和作
6、用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时,法院决定是否终止对侵权案件审理的一个证据。,10,五、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要求,3、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前禁令)如何做到“谨慎”? 专利法第66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 2002年-2006年全国法院受理诉前禁令案件430件,支持率83.17 %。 新专利法实施后,法院采取诉前禁令措施的明显减少。,11,五、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要求,4、诉前证据保全与当事人举证责任如何衔接? 专利法第67条规定:“为了制止
7、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002年-2006年全国法院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642件,支持率92.67 %。,12,六、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对专利权的限制性条款增多,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专利权的限制性条款增多,如: 1、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更加严格 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
8、征的内容。”,13,六、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对专利权的限制性条款增多,2、增加了有关“捐献原则”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4,六、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对专利权的限制性条款增多,3、明确了“禁止反悔”原则 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5,六、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对专利权的限制性
9、条款增多,4、“新产品”的限定范围放宽 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新产品。” 对“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的被告,但是原告要首先证明是否“新产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举证责任仍在原告。,16,七、专利司法实践中值得争论的问题增多,四种侵权赔偿计算方法顺序如何适用? 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
10、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17,七、专利司法实践中值得争论的问题增多,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中,没有涉及关于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规定。目前,对间接侵权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应如何把握?停止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对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否必须一律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18,谢谢! E-mail: 联系电话:010-59705570(办公) 13901009336 (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