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佛山市顺德区地方储备粮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提升储备粮油管理水 平,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 佛山市顺德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顺府办发2019 38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本区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 动用、监督和管理活动(含实物、质量、财务、统计、库贷等环节)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地方储备粮油是指顺德区本级储备。 第二章 承储与代储 第四条 区储备粮管理 总公司(以下 简称“ 区储粮总公司”) 是本区地方储备粮油国有承储单位,在接到承储任务后,区储粮 总公司应结合地方仓容情况,组织实施好具体收储工作,并可根 据实际,选择自储、代储或两者相结合方式进行储存。 承储单位是指承接地方储备粮油下达任务的企业。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油实施代储的,可根据市场行情和监 管条件等实际情况,储存轮换方式选择动态轮换或静态轮换。 动态轮换是指储备粮油储存单位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轮换 时机,实现储备粮油常储常新的行为。 静态轮换是指储备粮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