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建材工业转型升级等工作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细则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三)评价依据;(四)绿色建材等级;(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六)绿色建材评价与发证机构;(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