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岗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大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952号)、西岗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意见等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西岗区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