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 设 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云南省昭通市 昭阳区 公安消防大队 2018 年 8 月 1 日发布 BSZN-1602079000 2018 建 设 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不需要消防行政许可,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有新建、扩建、改建 (含改造、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等活动的,都应该纳入消防备案监管范围。建设工程消防备案不适用住宅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常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71 号 )及云南省政
2、府规定,以下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在 1000m2 以下的建设工程。其中对工程规模的判断,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内容为准。 禁止将应当实施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拆分或变相拆分为几个项目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或者将应当进行备案的工程拆分为不需要备案的工程。 2.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予以受理。 (1)申报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范围,且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2)申报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对属于备案工程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人员不予受理,填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材料补正面知书。对不属于备案工程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办理其他事项或者向其他部门申请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 )本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 (二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
4、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 119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 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5、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 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 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
6、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 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三、实施机关 昭阳区 公安消防大队 四、新办(首次)批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予以受理。 (1)申报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范围,且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2)申报材
7、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对属于备案工程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人员不予受理,填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材料补正面知书。对不属于备案工程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办理其他事项或者向其他部门申请办理。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市 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消防窗口 地址: 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 319 号 六、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份数 依据 备注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原件 纸质 1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复印件 纸质 1 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原件 纸质 1
8、4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复印件 纸质 1 5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原 纸 1 件及复印件 质 6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复印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 、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9、窗口提交。地址 :昭通市 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消防窗口。 2、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4:30-17:30 (二)检查材料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人员应当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予以受理。 (1)申报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范围,且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对属于备案工程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人员不予受理,填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不属于备案工程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办理其他事项或者向其他部门申请办理。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
10、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 昭通市 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消防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0870-2168375。 3.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http:/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 络咨询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 大厅 查询: http:/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通知书。在该备案工程无新建、扩建、改建 (含改造、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等活动的,长期有效。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 昭通市委编办,昭通市委编办,昭
11、阳区 凤霞路 106号。 昭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昭阳区海楼路 319号 2.电话投诉:电话: 0870 2136068(市委编办 审改科);电话: 0870 2839376(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科) ;电话: 0870-2125657(市纪委、市监察局);电话: 12389(市公安局纪委);电话: 0870-2858010(市公安消防支队纪委) 。 3.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昭通市消防支队纪委 ;通讯地址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团结路 46号 ;邮政编码: 657000。 4.投诉热线: 12310、 96128、 0870-285801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
12、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向 昭通市公安局 或 者昭通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1.昭通市公安局 。地点: 昭通大道与镇雄路交叉处 ,联系电话:( 0870)2121516。邮政编码: 657000。 2.昭阳区 人民政府。地点: 海楼路区政务办公中心二楼法制局 ,联系电话:( 0870) 2832847。邮政编码: 657000。 诉讼机关: 昭阳区人民 法院 ,地点:昭通市昭阳区正义路 10
13、0号。联系电话:( 0870)2228995。邮政编码: 657000。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网站下载( http:/ 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流程图 结果公告 未依法备案的 材料审查 逾期不备案 ,责令停止施工 /使用 行政处罚 合格 责令限 期改正 责令 5 日内备案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备案 复查不合格且投入施工 /使用 虚假信息 取得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完成 备案成功 核查备案信息 真实信息 上报删除 必抽项目 举报查实的 专家论证的 材料报送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备案受理 备案不予受理 未被确
14、定为检查对象 申报材料存档 ,准予备案并网上公告 设计 / 验收检查 不合格 复查合格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竣工验收完成日期 类 别 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 建筑保温 改变用途) 使用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文号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单体建筑名称 结构类型 耐火等级 层 数 建筑高度 ( m) 占地面积 ( m2) 建筑面积( m2) 地上 地
15、下 地上 地下 储罐 设置位置 总容量( m3) 设置型式 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 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湿式) 其他 储存形式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储存物质名称 堆场 储 量 储存物质名称 建筑保温 材料类别 A B1 B2 保温层数 使用性质 原有用途 装修工程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装修面积( m2) 装修层数 使用性质 原有用途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建筑类别 防火分区 安全疏散 总平面布局 室外消火栓系统 防烟分区 平面布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电梯 消防水源 室内消火栓系统
16、 防爆 消防电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灭火器 装修防火 其他灭火设施 其他: 建筑保温 防烟排烟系统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 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 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17、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申报局部验收的,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注明。 5.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 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请 使用国际标准 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 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