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退税政策及相关业务,2014年05月 赵玉麟 联系电话:5886661 email 市国税进出口交流群:322174260,2012年以来出台的新政策,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及 附件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61号)
2、,2012年以来出台的新政策,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5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0号),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一)出口退(免)税资格 .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1)正常情况下,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见附件1) ,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
3、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 银行开户许可证。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2)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3)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税。 (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
4、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5)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出口退(免)税资格变更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5、),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3、出口退(免)税资格注销 注销资格同时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 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只注销资格: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方法同上)。,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二
6、)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申报期: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
7、报明细表(见附件7);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下列原始凭证: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出口发票;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 1.申报期: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2.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2)
8、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出口货物报关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
9、供的其他资料。,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出口退(免)税申报 程序: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先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远程预申报服务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2.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三)备案单证管理: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
10、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
11、四)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
12、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5.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6.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五)增值税退税率的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3、,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六)违章处理 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2.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4.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
14、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5.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
15、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 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采
16、用的方法:从2013年7月1日起,由购进法”改为“实耗法”。 (八)财务核算问题 1.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九)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问题: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
17、后确定。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
18、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一、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一、出口退(免)
19、税基础知识,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二、政策调整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出口退(免)税申报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必需收齐有关凭证。生产企业包含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0、联)、出口发票、委托出口货物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原始凭证;外贸企业包含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凭证。二是必需先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远程预申报服务进行退(免)税预申报,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时间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二、政策调整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三)新老出口企业的政策差异 1.外贸企业:新认定未满一年的外贸企业电子审核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认定满两年经过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的老企业,电子审核使用增
21、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 2.生产企业新老企业政策上没有差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
22、定办理:,二、政策调整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2)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3)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4)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5)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6)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7)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8)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9)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10)自201
23、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二、政策调整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五)出口退(免)税逾期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
24、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二、政策调整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
25、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 的货物。,二、政策调整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
26、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二、政策调整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27、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二、政策调整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
2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二、政策调整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29、的出口货物劳务:(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二、政策调整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内容不符的。(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
30、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二、政策调整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8.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