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林权交易项目审批(核)表 项目基本信息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别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编号 登记日期 流转 方式 出租转让 入股其他 是否续租 是 否 流转 期限 年 月 项目位置 项目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坐标拐点 项目描述 交易面积 亩,其中公益林 亩 商品林 亩 质量等级 利用现状 主要树种 平 均 树 龄 / 树龄龄组 平均树高 平 均 胸 径 株数 蓄积 量 附属设施 苗圃仓库集材道运材道科研设施森林保护设 施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其他 流转 用途 补充说明 产权权属信息 土地 所有权人 承包权人 经营权人 权属类型 权证名称 权证编号 权证年限 是否存在其他权利 人
2、是 否 他 项 权 利 人 他项权利内容 流出方 和被委托人信息 流出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法人 ) 联系电话 联系人(法人)身份证件号码 被委托人 姓名 被委托人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证件 号码 产权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 评 估 基 准 日 评估值 标段情况 编号 标段概况 面积 (亩) 流转期 限 预期价格 报名费 (元) 保证金 (元) 村民 /成员代表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备
3、注:交易项目如需前置审批,请附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黄山市 林权 交易公告 项目编号 : 根据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规定,受 委托, 农村产权交易 (服务 )中心 决定对 项目进行交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共 个标段,标段位置 _。 标段 1: (标段描述) 流转期限 年, 预期价格 _,报名费 _元,保证金 _元。 标段 1: (标段描述) 流转期限 年, 预期价格 _,报名费 _元,保证金 _元。 二、时间地点 1、 报 名时间及地点: - 在 报名,或通过 xxxxxx 网站 注册报名 。 2、交 易时间及地点: 在 交易 。 三、标的咨询 即日起接受咨询 ,
4、 自行看样。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四、注意事项 1、报名时 请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及相关资料,需 填写 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 意向流入方承诺书 。 报名费及保证金缴至 农村产权交易 (服务) 中心账户 (账 户: ,开户行 : ) 内,并注明缴款事由。报名费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2、报名者 请携带身份证件原件, 报名费 及 保证金缴款凭证参加交易,未报名者不得进场参加交易。 3、 报名结束后 ,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交易采用 方式;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由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公开协商。 4、交易开始后,意向流入方未进场参加交易的,按弃权处理。 5、项目成交后,
5、流入方的保证金抵 缴成交 款 ,未成交者退还保证金。 6、流入方须于交 易结果公示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签订 成交确认书 , 并 按 确认 书约定签订正式流转合同,否则保证金转为违约金 支付给交易机构 ,标段重新发包。 7、在项目交易过程中,如发现串标等违规行为,违规者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8 、 本 公 告 在 农 村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及_同时发布。 报名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农村产权交易 (服务) 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林权 流转 合 同 (合同样本) 甲方 (流出方) : 证件类型及编号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经营主体类型: 农村居民 城镇居
6、民 村集体经济组织 居民委员会 企业法人 农民合作社 其他 乙方 (流入方) : 证件类型及编号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村集体经济组织 居民委员会 企业法人 农民合作社 其他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是生态公益林的,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 利人将其 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或者
7、林地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集体林权 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四)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流转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 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 流入 方的资信情况
8、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合同。 (五)林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第二条流转标的物及流转 (一) 预定流转林权的林权证书号 (可另 附件) : ,流转 林地 四至和面积 以 林权证登记 附图 和面积为准,共计 亩,其中公 益林亩,商品林亩。 (二)甲方现通过方式流转给乙方,乙方对其 流入 的林地、林木应当依法保护利用。 (三)甲方将 林地 使用 权 林木所 有权 林木使用权流转给乙方。 (四)流转林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及处置方式(可另附件) 。 (五)林权流转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林地、林木交
9、付乙方 。 第三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以资金进行计价(单位:元人民币): 1.一次性付款方式。 林权流转总价款金额(大写)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圆整(小写 元),其中包含:林地使用权流转费;森林林木流转费;其他设施 流转 费。 支付方式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7 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价款支付给农 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指定 账号 (开户行: ;户名:;账号: ),再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凭双方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指定的账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 期,每期 年,每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
10、一期的流转价款 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 流转 款 元,共 元。以后每年于当年 月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 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二)以实物或者实物折资进行计价或者其他方式 。 (三)乙方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合同定金,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 日内一次性返还。 ( 四) 甲方流转前已享受的林业项目补助、补偿等由 方享受,流转后新规划林业和其他建设项目的补助补偿等由 方享受至流转合同终止。 ( 五) 债权债务处理:本合同生效以前,流转山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期内所产 生 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11、)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权流转价款。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林地、林木。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使用权。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属于甲方并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转出方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 以及需要乡镇政府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并在 个月内协助乙方依法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五) 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
12、乙方在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后日内移交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或林地使用权; ( 六)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 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 协助乙方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权利 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 流入 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依法享受国家对林业的 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权属
13、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四)应当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置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 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内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损害的行为,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 报告。依法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工作。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林业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流入 的是公益林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 (七)对所流转的林地上
14、未列入流转协议的水系、道路、建筑设施等农村集体资产应协助甲方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如需使用或变更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 八) 对林权依照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 ( 九) 在流转期内允许林权继承,并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担保物。 (十 ) 乙方有依法增设林业生产和 辅助设施(如工棚、林道、灌溉设施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和 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地再次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权流转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 (三)合同 期满 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90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必须将原流转经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