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局下属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提出的投诉或举报。第三条 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执法单位的答复不服或执法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答复的,可向局法制机构提出投诉或举报。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一)对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执法单位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法定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的;(四)认为执法单位未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五)发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不文明执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