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回访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执法人员文明、公正执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回访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征求意见的一种管理和服务方式。第三条 行政执法回访制度适用于本局办结的行政执法事项。第四条 回访分为行政执部门或单位回访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回访两种方式。行政执部门或单位回访,每季度抽取不低于行政执法事项30%的比例。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回访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第五条 回访采取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发放调查表、上门回访或邀请回访对象集中座谈的方式进行。第六条 回访了解的主要情况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以及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等。第七条 对回访对象反映的意见,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解释或处理并及时反馈回访对象。对合理性的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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