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报、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三、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为“公开”和“不予公开”;公开类别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部分公开、全部公开)”;公开方式包括网站、报刊、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由拟稿人同步提出“公开属性”及“公开类别”、“公开方式”意见,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政务公开办、委分管领导审查后,确定其公开属性。(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