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前公示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级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珠海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任职前的公示。第三条【负责人范围】本制度所称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理(董)事长、副(董)理事长、监事长(监事),基金会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第四条【实施主体】珠海市民政局负责市级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的公示工作。第五条【公示平台】市级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统一通过珠海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对外进行公示(http:/shzz.z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