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内容主要包括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社会团体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注销文件(若无主管单位可不提供此文件);3、清算公告(需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告知债权债务人,公示期为60天); 4、盖骑缝章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和会议签到名册(决定注销登记并对清算结果进行确认、需经法定代表人、监事长(监事)共同签署并盖会章); 6、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7、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银行出具的已销户申请表底单; 8、社会团体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