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二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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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刑罚论,第一节 教学目的和要求,第二节 理论知识概要,第三节 实践所需主要素材介绍,第四节 教学实施,导言,第一节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理论的学习,掌握我国刑罚体系,各种主刑和附加刑的特点,掌握量刑的原则及量刑情节及各种刑法裁量制度和执行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通过本章案例的探讨和分析,掌握各种主刑和附加刑、量刑情节、刑法裁量制度和执行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方法。,第二节 理论知识概要,一、刑罚体系和种类,(一) 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

2、罚序列。我国刑罚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体系是由要素构成的,刑罚体系亦是如此。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当然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 我国的刑种是立法者在总结长期以来我国各种刑事立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其运用效果的基础上选择确定的。这种选择确定的过程是一个由少到多,由不统一、不完备到统一、完备,由不区分主刑与附加刑到区分主刑与附加刑,由分散规定在各个单行刑法到集中统一规定于刑法典的发展过程。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

3、收财产和驱逐出境。,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刑罚体系不是主刑和附加刑的简单拼凑,而是立法者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的,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体系主刑和附加刑都是按照各自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排列的。,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决定了刑罚体系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首先,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没明文规定的惩罚方法不是刑种。 其次,主刑与附加刑的分类是由刑法规定的。 再次,刑罚种类的先后排列是刑法规定的。,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无论是刑种的选择,还是刑种的分类

4、,抑或是刑种的排列,都是立法者从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而确定的。 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是现时期最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实现的刑罚体系。,(二) 刑罚的种类,我国刑法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主刑是一类刑罚方法,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是相对于主刑的另一类刑罚方法,具体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5、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种。,1.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4.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5.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6.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7.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

6、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8.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9.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二、刑罚裁量原则及量刑情节,(一) 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刑事审判活动。,(二)量刑原则,量刑原则是指刑罚裁量必须普遍遵守的准则。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即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量刑情节,量刑情节

7、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决定刑罚适用和刑罚轻重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情况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刑罚裁量情节作以下不同层次的分类: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况。法定情节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裁量刑罚时也需要予以考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特殊情况。,1.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8、适用。2.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3.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4.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减轻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定的减轻处罚,即刑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二是酌定的减轻处罚,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5免予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三、刑罚裁量制度,(一) 累犯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应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对累犯不得假释。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包括一般

9、累犯和特别累犯。,1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第三,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2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构成累犯的情形。构成特别累犯的条件:第一,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第二,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所判的刑罚执行

10、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之内,不受前后两罪发生时间间隔长短的限制;第三,对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没有任何特别规定,(二)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的自首分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条件,构成一般自首,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动投案;含义: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11、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的三种情况:1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未被发觉以前投案2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发觉以前投案3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有关机关尚未对犯罪嫌疑人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以前投案,投案时间:犯罪发生以后,犯罪人归案之前。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之二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含义: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存在的情形:1数罪中,只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2共同犯罪中,对自己和同

12、案犯的犯罪事实的供述,(二)特别自首的概念和条件,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第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三) 立功,一般立功,是指犯罪人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重大立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4

1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对于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简单地说,就是指对一人犯有数罪合并处罚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取其他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形成的折中原则。不同情况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1

14、.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并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情形简称“先并后减”。,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

15、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情形简称为“先减后并”。 “先减后并”比“先并后减”表现出明显的从严处罚精神。,(五) 缓刑,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缓刑包括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两种。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在考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刑罚制度。战死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1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16、一般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一般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3)适用一般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2一般缓刑的考验期限及计算,一般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一般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一般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17、;(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4.关于缓刑的考察内容,根据刑法75条的规定,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若不具备该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5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1)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2)撤销缓刑

18、,执行原判刑罚。(3)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四、刑罚执行,(一)刑罚执行概念和原则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刑罚执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个别化原则和社会化原则。,(二) 刑罚执行的制度,1.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减刑具有以下特征:(1)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2)减刑以受刑人悔罪表现为根据(3)减刑

19、具有一定的限度,2假释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具有以下特征:(1)假释以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为前提。(2)假释以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为根据。(3)假释以受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为条件。(4)假释的限制条件: 累犯和因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不适用假释。,四、刑罚的消灭,(一) 刑罚消灭1 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时效 赦免)或事实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

20、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2 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1)超过追诉时效;(2)经特赦免罚;(3)告诉才处理,未告诉或撤销告诉;(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由于不可抗拒的灾祸,可酌情减少或免除。,(二) 时效,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与求刑权和量刑权有关。行刑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就不能再执行刑罚。我国只规定了追诉时效,而没有行刑时效(认为我国不存在判刑而不执行刑罚问题)。我国刑法关于追诉实效的规定,意义在于: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犯罪人在一定期限

21、内没有再犯,说明其危险性已消除;再者,对旧案的追究,由于时过境迁,证据难以查找,必然耗费大量的人、财、物。,(三) 赦免,我国1954年宪法有大赦和特赦权限的规定。但我国却一直都没有实行过大赦。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已取消大赦制度。因此,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中所说的赦免实际上只限于特赦。,1概念: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2种类:大赦: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除追诉,免予刑罚。特赦: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只赦犯罪人之刑。我国54年宪法规定大赦和特赦,以后至现在宪法只规定了特赦。特赦

2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3我国赦免制度的特点:59年至75年宪法七次特赦,主要是成批的战争罪犯。第一次(建国十周年)包括部分反革命犯罪的普通刑事犯罪,其余均是战争罪犯,75年全部战犯特赦完毕。,第三节 实践所需主要素材介绍,实践案例一:柴国利等特大抢劫杀人案1.案情简介1被告人柴国利,绰号二利,男,汉族,1974年7月3日出生,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八十四委1组84号。2000年6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1997年4月,被告人杨天勇、肖林共同预谋策划以暴力犯罪为手段敛取钱财。随后,二人先后纠集杨明才、肖力、柴国利、腾典东、左

23、曙光等五人,组成一个组织严密、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并为实施犯罪准备了枪支、弹药、军警服装、警用械具、匕首等作案工具。至2000年5月31日止,该犯罪集团先后在昆明市及云南省禄丰县等地,实施抢劫、杀人、抢劫枪支弹药、盗窃等犯罪活动,作案25起,共抢劫机动车9辆,枪支2支及弹药,杀死19人,杀伤1人,盗窃机动车12辆。其中,被告人柴国利的主要涉案情况如下:1 赵秉志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一版,第95页。,(1)1997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杨天勇、肖林为首,纠合被告人腾典东、柴国利,持手榴弹、匕首等犯罪工具,乘被告人杨天勇提供的汽车,在西山

24、春苑小区春明里,强行进入停于路旁的牌照号为云A07420的吉普车,被告人肖林持手榴弹猛击驾驶员杨卫东的头部,被告人柴国利持匕首刺击杨卫东身体。尔后,由肖林驾驶该车离开现场,途中被告人肖林、柴国利分别持匕首刺杀杨卫东致杨死亡后,将该吉普车和杨卫东的尸体丢弃于五华体育馆停车场内。劫走放于车内的装有现金2万余元及其他物品的旅行包一个,尔后乘被告人腾典东驾驶的汽车逃离。被害人杨卫东系被单刃锐器刺中肺部,致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死亡。,(2)1997年7月10日,经被告人杨天勇、肖林事先策划,由肖林纠集被告人肖力、柴国利,分别着装陆军少校军服和士兵迷彩军服,伪装成现役军人,由肖力驾驶盗来的吉普车在云南省禄丰

25、县金山镇,尾随禄丰县农具厂保卫干部周国祥至金山镇西山口,由肖林以请求协助工作为由,将周国祥诱骗上车后,肖林、柴国利持匕首将周国祥刺死,抢走周携带的抢号为29062326的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13发。尔后将周国祥的尸体抛弃于禄丰县境内国道320线2862km+500m处。当晚肖林等三被告人将抢来的该五四式手枪交由被告人杨天勇查验。被害人周国祥系属被锐器刺中胸背部,致心肺贯通伤,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3)1997年9月21日,被告人肖林为首,纠集柴国利、腾典东、左曙光、肖力,由肖林持从周国祥身上抢劫的枪号为29062326的五四式手枪,其他被告人分别手持手榴弹及匕首,驾车至昆明市民航路四三厂附近

26、,由被告人肖林冒充缉私警察,持枪拦下被害人刀国兴驾驶的牌照号为云A86207的三菱吉普车。由被告人柴国利利用手铐铐住刀国兴,四被告人将刀国兴及其驾驶的车辆带离现场。途中杨天勇、杨明才上车,由被告人杨天勇对刀国兴进行问话后,被告人杨天勇、杨明才、柴国利等3人共同将刀国兴扼致死,尔后三被告人与腾典东、肖力共同将刀国兴的尸体丢弃于本事烟草路与金刀营村路口附近的窨井内,劫走刀国兴所驾驶的三菱吉普车及金戒指等物品。此后,该车由被告人肖林、柴国利销赃贩卖。被告人刀国兴系机械性窒息死亡。,(4)2000年4月23日20 时许,被告人杨天勇和曹丽敏驾驶长安微型车物色作案目标后,被告人杨天勇指使被告人腾典东、柴

27、国利、杨明才在关上路与关南路交叉口附近冒充警察设卡,堵停被害人王春所驾驶的三菱吉普车。被告人杨天勇到达现场后,四被告人共同将王春连同该车劫持到昆明铁路液化气公司羊方凹供气站内,被告人杨天勇对王春所问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后,被告人腾典东、柴国利、杨明才共同将王春所勒死,由被告人杨明才、腾典东毁尸灭迹、劫得的该三菱吉普车由被告人杨天勇销赃贩卖;劫得的手机由被告人柴国利占有;劫得的衣物由被告人杨明才占有。,(5)1997年6月23日,被告人肖林、柴国利、肖力在昆明四十三医院停车场内,盗得北京吉普车一辆。 2000年6月14日,公安人员以柴国利携带可疑物品V998手机而决定对其留置盘问。6月17日,公

28、安人员经过连续几天的盘问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得柴国利终于在盘问期间主动交代、供述了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和全部同案犯。 被告人柴国利的辩护人辩称,柴国利在本案中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检举同案其他被告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自首情节及重大立功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柴国利的辩护人所提“柴国利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柴国利系在销售抢劫、杀人后所得赃物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侦控抓获,并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出示了已经获取的部分犯罪证据后,才供述了本人所犯罪行和同案其他被告人的罪

29、行,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主动投案或者如是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的情形,因而不能以自首论,辩护人所提“自首情节”不能成立。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虽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与其参与抢劫、杀人、抢劫枪支弹药犯罪,直接杀害及协助其他被告人杀害无辜公民4人等严重犯罪行为相比较,其功不足以抵罪。刑法第68条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规定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并非由此情形就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纵观全案,被告人柴国利仍属于法不容留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柴国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枪支弹药罪,

30、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所需庭审法律文书,法院的开庭笔录、评议笔录、判决书、裁定书;公诉人的起诉书、公诉词;律师的代理词、辩护词等,三、案件争议的相关事实问题及法律问题提示,此案中,审、辩双方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柴国利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二是,被告人柴国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如果构成立功,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现对审、辩双方对这两个问题的主张以及有关理由进行阐述,以供参考。,(一)柴国利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是以柴国利携带可疑物品V998手机

31、而决定对其留置盘问的,并非是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强制措施抓捕被告人的。它表明司法机关并没有掌握423人车失踪案中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存在,公安机关将该案立为“失踪案”,并不能肯定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亦即柴国利等人杀害王春所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所察觉,柴国利仅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所以,柴国利向司法机关如是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柴国利系在销售抢劫、杀人后所获赃物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侦控抓获,并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出示了已经获得的部分犯罪证据后,才供述了本人所犯罪行和同案其他被告人的罪行,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主动投案或

32、者如是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的情形,因而不能以自首论,辩护人所提“自首情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认为:柴国利在销售该犯罪集团抢劫杀害被害人王春所后所获赃物手机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侦控抓获,审查中百般狡辩,拒不交代其任何犯罪事实。3天后,在公安机关出示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所获得的且经王春所亲属辨认确认的王春所生前使用的与该手机配套的车载电池充电器及耳机等部分犯罪证据后,才供述了本人所犯和同案其他被告人的罪行。其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投案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情形,故不能以自首论。,(二)柴国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如果构成,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在柴国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如

33、果构成,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的问题上,不仅辩护律师与法院的意见不一致,即使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之间的意见也不一致。辩护律师认为:柴国利检举同案其他被告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并且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应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的意见与辩护律师的意见具有相同之处,即都认为柴国利向司法机关检举同案犯其他被告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行为,构成立功,并且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但是,一审法院认为, 与其参与抢劫、杀人、抢劫枪支弹药犯罪,直接杀害及协助其他被告人杀害无辜公民4人等严重犯罪行为相比较,其功不足以抵罪。刑法第68条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规定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34、,而并非由此情形就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纵观全案,被告人柴国利仍属于法不容留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二审法院认为:柴国利向司法机关检举同案犯其他被告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行为,构成立功,但是不属于重大立功。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我国刑法第68条所规定的“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柴国利归案后虽然揭发了该犯罪集团中同案犯的重大犯罪行为,但是尚不能等同于揭发同案外“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故对柴国利在本案中的立功表现应予以认定,但其“重大立功”不能成立。,主张柴国利的行为构成立功,且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的学者的理由为1:从柴国利所供述的同案

35、犯的罪行的种类分析,柴国利对自己并没有参与的另外7起犯罪事实的交代,属于揭发检举同案犯的其他犯罪事实,即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况,应适用立功。从柴国利归案后所应负的供述义务分析,柴国利属于一般主犯,其不负供述集团成员所犯全部罪行的义务,因此,柴国利对自己没有参与的另外7起犯罪事实的供述,不属于所负供述义务的范围,属于立功。1 赵秉志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一版,第135136页。,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是根据犯罪分子揭发并查实和提供线索并侦破的

36、他人犯罪案件的轻重程度不同来区分的,区分的标准不是犯罪分子所检举、揭发的犯罪行为是否是“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在于其检举、揭发的是否是重大犯罪行为、提供的是否是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否是重大犯罪嫌疑人,关键点落在“重大”两字上。何为“重大”,解释的规定也非常明确:“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本案中,柴国利所检举揭发的犯罪人全部被处以死刑,他们的犯罪行为在云南省乃至全国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完全符合解释中所规定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

37、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所以,应当认为柴国利构成重大立功。,四、本案适用的法律规范提示,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

38、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39、,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根据案例素材设计问题提示 (一)成立自首的条件有哪些? (二)如何区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三)自首的时间界限如何界定?,实践案例二:胡斌交通肇事后报警案,一、刑事判决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斌。因本案于200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高尔文,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256

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淑芳、孙军。代理检察员许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魏勇强,被告人胡斌及其辩护人高尔文,鉴定人傅和平,王慧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车辆,从杭州市机场路前往西城广场看电影,沿途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严重超速行驶,时有相互追赶,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车行驶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车头右前端撞上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谭卓,

41、致其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胡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和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严重超速并时有与他人相互追赶等,提请本院依法从重判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胡斌肇事时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交叉关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胡斌的行为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但其有飙车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认定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要求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胡斌辩称,起诉

42、书指控其驾驶非法改装的汽车及案发前与同伴相互追赶不符事实。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斌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胡斌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要求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从重处罚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补充协议、赔偿凭证、收条。,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浙A608Z0兰瑟翼豪陆神牌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想看看该广场是否在放映名为金钱帝国的电影。在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胡斌与同伴

43、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胡斌驾车途经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130

44、,100元。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2009年5月7日晚20时08分自东向西行驶的红色轿车在杭州市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门口人行横道上撞上行人,随后肇事车辆制动停车及肇事司机下车查看被撞人员。,2.证人陈瑜、吴双玲证实,案发当晚20时许,其在杭州市文二西路北侧的紫桂公寓门口行走时,目击浙A608Z0红色三菱轿车撞上行人,行人被撞弹起,落下时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孙瑜遂打电话报警。3.公安机关接警记录、案发经过以及提取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案发当晚20时09分、20时13分,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先后接到陈瑜、胡斌的报警;当

45、晚20时09分,胡斌的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警方到达现场时,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救治,胡斌在现场等候处理。,4.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实,事发路段为东西双向6条机动车道,路面平坦,视线良好,北侧为紫桂花园小区大门,南侧为德加公寓西区大门,两门间有南北向人行横道,设有注意行人标志和限速每小时50公里的标志;肇事车辆浙A608Z0兰瑟翼豪陆神牌轿车前保险杠右侧有撞击痕迹,右侧前翼子板顶端变形,右前大灯破碎,引擎盖右侧变形,前挡风玻璃右侧破碎,右前上角附着毛发,右侧后视镜向后折;现场提取了胡斌血样。,5.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谭卓案发当晚20时23分由120急救车送入浙江省

46、立同德医院,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6.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现场从胡斌身上提取的血样中未捡出乙醇成份。 7.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质量鉴定报告证实,肇事车辆的转向,制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被改装;事故路段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范围内。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胡斌驾车过程中存在严重超速,行驶中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行经人行道未停车让行,遇紧急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事故中,胡斌承担全部责任,谭卓无责任。,9.证人李伟伟、江召兵,张皓、胡年斌证实,案发当晚

47、他们在文二西路德如公寓西区路段看见有红色跑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人行横道处发生车祸,肇事司机停车后走到被撞倒地者旁边打电话,之后就有交警和救护车赶到;事发时肇事车速度很快,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排气管声音特别响。10.证人尤小恩、金如坤证实,案发当晚他们在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路段看见两辆红色跑车并排由东向西行驶,两辆车前后追逐,幅度不超过一个车身,另有一辆黑色的车离两车约十几米远,随后发生了车祸。,11.证人孔伟伟证实,案发当晚19时30分左右其与朱科科、胡斌、袁小波从机场路出发去文二西路西城广场欲看电影,胡斌驾驶浙A608Z0号轿车,其驾驶浙AL7C25号轿车,朱科科坐在其车上的副驾驶室位置,袁

48、小波驾驶浙AMU373号轿车;其与胡斌驾驶的车辆在前,袁小波驾驶车辆跟在后面,沿着机场路、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行驶,沿途超越其他车辆,相互之间超越的情形不多,当遇到红灯时均停车等候;当其驾事由东向西行驶至文二西路德如公寓门口时,看见有行人由南向北过马路即制动让行,其右边车道胡斌的车辆当时未减速而撞上行人;事发时视线良好。前方车辆不多,事发前四人均未饮酒;其驾驶的车辆与胡斌驾驶的车辆属同一车型,均为红色,但引擎盖颜色和车身标贴略有不同。,12.证人袁小波证实,案发当晚19时30分左右,其与胡斌,孔伟伟及孔的朋友四人在机场路用餐后一起去西城广场想看电影,胡斌驾驶浙A608Z0号红色三菱

49、跑车,孔伟伟驾驶浙AL7C25号红色三菱跑车,两车型号、颜色相同,其驾驶渐AMU373号马自达6型轿车;胡斌与孔伟伟的车况较好,一直开在前面,其因路线不熟,就始终跟在后面;胡斌和孔伟伟沿途遇红灯均停车,但有时也相互追赶;遇到车多时速度不快,车少时速度就很快;到达事发地时胡斌与孔伟伟的车其本并排,其车在胡斌的车后,看见孔伟伟的刹车灯亮时,胡斌的车就撞上了行人,随后胡斌的车刹车灯亮并靠右侧停下;案发当时光线良好,道路上车辆情况一般,13.证人朱科科证实,案发当日19时以后,其与孔伟伟、胡斌及一个开马自达6轿车的人从机场路出发去城西;车行至文二西路时,胡斌的车在中间车道,其乘坐孔伟伟的车在左侧车道,孔伟伟见人行横道上有人,马上踩了刹车,此时看见胡斌的车撞了人;胡斌当时没有踩刹车,他一定没有注意到这个行人。14.道路监控录像证实,事故发生前,胡斌与同伴驾驶的车辆沿途时有超车,但在各交叉路口没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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